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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

发布时间:2020-08-06
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还转给情人350万。丈夫与情人都不同意返还,妻子李女士将丈夫王先生、情人小倩(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深圳鑫泰邦私家侦探公司。
 
 
震惊 丈夫与他人同居转给小三300多万
 
2018年5月初,李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小倩同居住在一起,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李女士反复质询,王先生承认其在2016年9月认识了小倩,10月份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并一直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个人交往这几年,王先生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小倩。李女士查到共有3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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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和小倩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家庭幸福,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他人的利益,小倩还是不劳而获,两个人都不知悔改,因此李女士决定将王先生跟小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与的行为无效,让小倩归还夫妻共同财产300多万以及相应的利息
 
 
丈夫:他是公司顾问,所有款项都是工资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并辩解说两个人是夫妻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在夫妻关系期间,虽然没有跟李女士商量陆续给小倩赚了300多万,但是小倩是我公司员工,转账给小倩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金。因为小倩是学生没有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才以王先生的各人名义发的工资,还有一部分的钱是小倩帮忙张先生境外账户汇款。
 
她:大额款项为汇款,并未占有
 
小倩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小冰辩称。在校期间其抽空来北京工作,工资是按照项目来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
小冰还辩称,王先生为利用其对外汇款额度曾将大额款项汇入其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庭审:交锋激烈,各自为证
小倩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小倩名下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转出三笔,共计近百万元,其中一笔显示对方为尹某及其账号,其余两笔对方账号和户名一栏为空。小冰解释称尹某系王先生的亲友,因其个人的境外汇款额度已用尽,故将王先生汇款转至尹某账户,以利用尹某的境外汇款额度向张先生的境外账户汇款。
2.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显示小倩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澳大利亚某公司汇款5万美元,交易附言为“一年以上留学支出”。
3.小倩名下银行账户的个人跨境汇款业务回单,显示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美元5万元。
法院认为,小冰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自身主张。

 
  主张其经常帮助王先生或王先生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王先生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院认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3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倩名下。王先生及小倩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王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同时考虑到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与行为的情况,小倩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