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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的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13

[指南]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离婚纠纷,在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执行了简易程序,赵中坚法官开庭审理。 2014年3月11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庭审结束后,原告刘XX出庭,被告王XX被法院传唤,但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刘金沙称,原告与被告人于1999年相识,并于当年11月7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之初,两人关系良好。经过一年多的婚姻,原告没有孩子。被告人开始就琐碎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2001年初,原告与被告分居出去工作。 2002年,被告在云南省永山县找到了自己的情人,并爱上了一位年轻女子。他现在已生下...

原告刘与被告王之间的离婚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被法院受理,依法执行简易程序。赵中建法官于2014年3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刘XX出庭,被告王XX被法院传唤,但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金沙称:原告与被告人于1999年相识,并于当年11月7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之初,两人关系良好。经过一年多的婚姻,原告没有孩子。被告人开始就琐碎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2001年初,原告与被告分居出去工作。 2002年,被告在云南省永山县找到了自己的情人,并爱上了一位年轻女子。他生了四个孩子。原告还于2005年在华爵镇爱上了一个年轻人,并生了3个孩子。

原告和被告由于感情上的不和而分手,他们已经结婚并分开生活,夫妻关系长期破裂,要求原告和被告离婚。依法。

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在证明期内提交了证据:

1、原婚和被告的两张原婚证书。建议证明原告和被告已依法登记结婚。

2、原告的身份证副本1份,户口簿的副本1份,户口证明的副本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3、高坪乡幸福村委员会于2013年3月20日发布的“证书”副本。提议证明原告和被告已于1999年11月7日依法结婚。 。2000年12月重婚离婚纠纷调查,两人因感情上的分歧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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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平乡幸福村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发布的“证书”副本。建议证明原告结婚证书上的姓名(刘金莎)与刘金莎金沙县公安局高坪乡派出所加盖公章确认。

5、2014年3月11日,金沙县高坪乡计划生育站颁发的证明副本。

6、证人李国振出庭作证。事实证明,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结婚,原告在结婚后第二年就出庭了。被告已与其他妇女结婚,并育有几个孩子。原告还嫁给了另一个家庭。

7、证人刘毅出庭作证。事实证明,他从未见过被告,也从未见过原告和被告同居。

被告依法受到法院的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法院依职权获得的证据:

1、写了调查的副本给被告的父亲王蓉。王蓉出具证明: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结婚,结婚一年多后,原告于2001年离开家,再也没有回国。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或债务。被告与2002年来自云南省永山县黄Huang镇的年轻女子倪朝民住在一起重婚案: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的离婚纠纷,现已生下4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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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3月8日,金沙县高坪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副本。证据内容为:兴福村中央大坝村村民王华江, 1999年与新农村杉林集团的年轻女子刘金莎结婚。由于夫妻关系破裂,他们自2000年11月起单独生活。王华江还与倪朝民住在一起。有关分娩的信息,已在此认证,以证明方皇后于2003年5月2日出生深圳正规寻人公司,丹皇后于2005年4月16日出生,许惠三皇后于2009年4月1日出生,长子王权于2010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对上述1-2号证据进行了盘问:没有异议。

在原告的证据和法院复核后:原告的1-2号证据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符合证据的特征,可以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以及婚姻登记状态,证明了这两点证据。法院确认有效性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原告提交的第3-5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特征,可以证实案件的有关事实。法院确认了三项证据。证人李国珍和刘毅在法庭上的证词能够相互确认,并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和被告长期分开并单独生活的事实。法院确认两名证人的证词是案件的事实。基础。